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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5231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5〕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推进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医药行业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对于促进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步。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中医药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存在滞后与不足,还不能适应中医药改革发展需要;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尚不不完善,监督执法能力不足,还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部署和要求,以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
    二、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力争到2020年形成有中医药特点、相对系统完整、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中医药法律体系。中医药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为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对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领导。
    2.坚持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谋划中医药事业重大改革,主动把法律因素考虑进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中医药改革发展,通过立法搞好顶层设计,引领和推动事业发展。
    3.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职能转变,将职能更多转到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和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4.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主动认识、适应、引领中医药发展新常态,努力推动中医药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中医药行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坚持不懈抓好宪法法律实施。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在中医药行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中医药行业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中医药法律体系
   加快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深入开展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的系统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形成对《中医药法》制定工作的有力支撑。做好《中医药法》实施前准备工作,开展《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研究起草。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加强顶层设计和体系研究,形成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中医药专门法律为核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系统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
   (三)积极参与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主动参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完善。围绕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诊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统中药制剂管理等亟需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从中医药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
    加强地方中医药法治工作,建立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协作机制,主动适应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新要求,修订完善现行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体现地方特点的中医药管理制度,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台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民族地区负责民族医药管理的部门要结合民族医药发展需求和本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体现民族医药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五)强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加强部门规章研究起草,重视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工作,着力将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实化。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起草质量,完善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规章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共同制定发布规章,通过跨部门的充分有效协调,形成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符合实际需求的依法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明确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依据、承办机构、公开形式、公开内容、风险级别,并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和律师充实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中医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推行中医药行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推行网上电子审批。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中医药管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五)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及时性。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置机制。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查阅场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挥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规范和监督中医药服务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
    1.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下中医药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合理界定中医药执法权限,明确中医药执法责任,促进中医药监督执法与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中医药监督会商应对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中医药监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推动重点难点案件办理。
    2.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从事中医药监督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全面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完善中医药监管手段,建立全面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围绕群众关心的中医药服务问题,严厉查处非法行医、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其他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损害中医药声誉的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坚持文明执法,充分展现从事中医药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七)健全化解医疗纠纷和依法维权机制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大力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化解医疗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健康权益。
    五、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一)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的关键。建立完善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形式,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重点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与中医药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开展公务员法律法规培训,把通用法律知识、新颁布法律法规、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干部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考评机制。
    (三)健全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机制
    健全中医药行业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强化媒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律进中医药医疗机构活动,进一步增强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医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和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任务落实
    (一)健全领导机制
    健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
    (二)细化任务落实
    健全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将贯彻落实《决定》和本指导意见、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工作列入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中医药目标责任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