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
发布日期:2026-09-28 浏览次数:236
一、报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伤员进入医院后,接诊医护人员在抢救病人同时需立即向医务科、公共卫生科报告(夜间、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需立即到达抢救地点了解情况,组织救治,并根据情况逐级上报。
2.对确诊为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的、食物或职业中毒的、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立即报公共卫生科。
3.对伤员数超过5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职能科室应立即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上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我院医务工作者不得擅自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应急处理:
1.相关职能科室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协调抢救工作,紧急调集人员和必要的抢救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及时疏散病员到相关科室救治,确保抢救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各应诊医生对就诊病人必须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到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4.医务人员要做好卫生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务人员医院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5.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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